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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特色景观名镇(村)

  事项名称: 全国特色景观名镇(村)推荐办理规程

  事项类别: 公共服务

  法定依据: 无

  办理条件: 优先组织景观特色明显、旅游资源丰富并已形成一定旅游规模、人居环境较好的建制镇、集镇、村庄参加申报。具体条件参照《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示范导则》、《福建省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认定标准》(试行)

  评定标准: 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示范导则

                    福建省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认定标准

  办理流程: 由县级建设(规划)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申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向设区市级建设(规划)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初选合格后,由两部门联合推荐参加全省综合考核。省建设厅、省旅游局将联合对候选示范点进行考核验收,评选出省级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示范点,并从中确定不超过10个条件较好的作为国家级示范点候选单位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

  法定期限: ——

  承诺期限: 15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示范申报表(附件3);镇(村)基本情况(1500字左右文字材料);反映镇(村)概况和主要特色的音像资料(15分钟内);镇(村)总体规划及旅游业发展规划(说明书和图纸);申报国家级还需省级建设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推荐意见。

  事项收费: 不收费

  办理机关: 新罗区旅游景区等级评定委员会

  责任科室: 新罗区旅游局市场开发股

  办理地址: 新罗区龙川东路88号

  交通指引公交:K5路、K11路、k16路、K26路、K27路、K28路

  办公时间[冬季: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夏季: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

  联系电话: 0597-3296033

  监督电话: 0597-2324175

  表格下载: 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示范导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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