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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新罗区旅游事业局关于 调整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

2016-09-29 17-04-03_0317_副本.jpg

附件1






新罗区旅游局保留的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保留1大项)
序号大项名称子项名称实施
部门
职权
类别
设定依据(法律法规名称及具体条款)共同实施部门服务对象备注
1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备案
区旅游局备案类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第十条  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企业



附件2






新罗区旅游局调整的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调整1大项、5子项
序号大项名称子项名称实施
部门
职权
类别
设定依据(法律法规名称及具体条款)共同实施部门服务对象备注
1旅游企业评定推荐(包含5个子项)1.一至三星级旅游饭店评定、推荐区旅游局审核转报类《关于开展绿色旅游饭店申评活动的通知》(龙旅〔2015〕240号)
企业根据龙新政综[2016]268号要求,由公共服务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
2.福建省旅行社服务质量信用等级3A级及以上评定推荐区旅游局审核转报类    《福建省旅行社服务质量信用等级划分与评定》(DB 35/T915-2012)
    8.2.2  旅行社申请等级,应向县级旅行社等级评定委员会递交申请材料,逐级审核上报。

企业
3.国家A级旅游景区评定推荐区旅游局审核转报类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旅游局令第23号)
    第十一条  旅游景区在创建计划完成后,进行自检。自检结果达到相应等级标准和细则规定的旅游景区,填写《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报告书》,并向当地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提出评定申请。经当地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审核同意,向上一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推荐参加相应质量等级的正式评定。

企业
4.福建省绿色旅游饭店评定推荐区旅游局审核转报类    《福建省绿色饭店评定工作实施办法》
    第三部分第二点  按属地管理,逐级上报。 

企业
5.福建省一至五星级乡村旅游经营单位评定、推荐区旅游局审核转报类    《关于印发<福建省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服务质量等级评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旅[2010]344号)
    第五条  各县(市、区)乡村旅游星级评定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辖区内乡村旅游一星级的申报、评定、复核和二星级的推荐工作,并将评定结果、复核情况上报设区市乡村旅游星级评定机构和省乡村旅游星级评定机构。

企业

新罗区旅游局保留和变动的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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